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2016/3/17 10:00:28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上级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联)决定,设立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出版资助资金),每年100万元,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二条 出版资助资金面向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优秀著作的出版。本出版资助资金资助出版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统一纳入《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第三条 资金资助坚持客观公正、以质为先的原则,按照自由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公正、合理、高效地使用好出版资助资金,省社联聘请有关单位领导和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共同组成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的职责是:对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进行评审,推荐重点资助的作品。

评委会成员以专家库方式设立,由我省相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领导及少量省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社联。

第六条 设立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编辑委员会,负责立项文稿的编辑、审定、出版等事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

1.江西学者完成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

①研究和阐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著作;

②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学术著作;

③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

④具有地方特色或我省优长学科的学术研究著作;

⑤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提出重要科学对策、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著作;

⑥在创作手法和表现形式上有特色,内容健康向上、启人心智,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通俗易懂,说服力、感染力强的社会科学普及和成果转化推广著作。

2.近代以来,江西已故著名学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确有出版、再版价值的遗著。

辞书类、教材类、资料类、翻译类、传记类、软件类、音(像)制品类、论文汇编类、文学作品类以及已经接受各类出版补贴的著作,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八条 申请出版资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受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理论联系实际,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高质量的学术著作以及在基础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著作。

2.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著作权属多人时,由主要撰写人或主编提出申请,并须有全体著作权人签名。如著作权所有者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己提出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申请者须持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或相关法律证据。

3.书稿必须达到出版水平,并已全部完成。

4.申请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有两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填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必须客观、公正,有具体评价。

5.已取得其他部门出版资助的成果,不再受理申请。

6.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资助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同时,向其所在单位及出版资助受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提交完整书稿,并附相应材料,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专家推荐意见等。

第十条 每位作者每年只能申报一项资助出版项目。专著已获得资助尚未出版的,不得再次申请新的项目;已经与其他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同的成果,在取消合约之前,不得申请本出版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出版资助资金的申请按归口分别由设区市(企业)社联、高校社联或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或作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理(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每年接受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以省社联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术著作按要求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社联统一组织省内外专家,采取匿名方式评审书稿。

评审专家应对审读意见保密,评委会对受聘的评审专家及审读意见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必须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能是同一申报项目的推荐者和同一单位人员;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的,专家本人一律回避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评委会在专家评审基础上进行审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必须超过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票数方视为通过。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提出资助建议,并在《江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报省社联审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书稿,原则上需根据专家和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书稿由省社联全额资助,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封面、统一版式、统一装帧、统一标准的总体要求,统一安排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第十九条 确定资助出版的著作,因申报者的原因未能如期出版的,撤销资助资格,并向其个人追缴已经使用的费用。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成果作者,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自行联系出版事宜。省社联留存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00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由省社联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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